正式劳动合同(精选1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正式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正式劳动合同1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止。其中,试用期(有无),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工作地点为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式劳动合同2正式劳动合同范用人单位名称(甲方):
性品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力:
工人(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进程的程度:
Id号:
帐户位置:
当前地址:
德阳市庐山南路71号德阳洪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0838—22268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本合同为一年期合同,合同期限为__年3月2日至__年3月1日,其中试用期为0个月。乙方在合同期内为甲方员工。
二、乙方愿意在甲方德阳移动(所在地)网络部车间(部门)工作、、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根据相应岗位落实相应工资,乙方予以配合。甲方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岗位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1200元,试用期每月工资为元。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约定。此外,乙方工资应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工资每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
四、甲方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书面告知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乙方应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五、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如果乙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甲方应;其他协议。告知乙方可能患职业病的危害程度;甲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劳动保护用品;甲方应对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给予特殊处理。
乙方因工伤亡、患职业病或非因工伤亡或患病时,甲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处理。
不及物动词乙方在本岗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除不定时工作制外,甲方在安排乙方加班时,应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乙方知道并同意按照甲方的工作时间表每周工作六天,甲方支付的工资已经包含乙方每周一天的固定加班工资。
七、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乙方支付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2)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可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经济补偿。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依法赔偿全部损失。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20xx元以上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或者甲方提出并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拒绝或未书面通知的,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中乙方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正确而未能送达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内部经营体系或模式发生变化,或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裁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此处隐藏29698个字……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雇用短期契约形式的非正式员工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减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签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企业在延用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管理方式,势必在平衡角度上将企业置于被动。因此,改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探索中长期用工思路是企业当前的战略要求。
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别规范。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合同情况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与其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的情况
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规定的提出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有关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约束的问题。根据劳动部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离退休人员在实践中,也一直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也应受到本法的约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履行期限相对较短,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试用期,即使双方做了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频繁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这也是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对简单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双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提前通知。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有别于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非全日制用工,较其他国家的定义,本法界定标准较严。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劳动合同法针对其特点设专节做了相应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均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国家立法机构本着减少失业率,规范就业市场的目的,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个补充。但是国家立法机构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好的补充解释,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台严密严格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它的实施,执法机构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这更离不开企业的配合。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这部法律很好的实施,真正的解决了非正式员工雇用中的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规范非正规就业,更好的保护非正式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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