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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监督执法工作第一季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4-08-24 18:27:17
医疗废物监督执法工作第一季度工作报告[本文共2374字]

医疗废物监督执法工作第一季度工作报告

 

为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监管责任,切实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保护汉江沿线生态环境,按照《襄阳市2019年度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实施方案》及市卫健委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在第一季度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我局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专门会议,会议要求各科室、各责任监督员务必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监督执法工作,迅速行动起来,抓抓牢日常监督,做好做细专项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日常监督

1、抓住关键突出排查重点

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全面查找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等关键问题环节,重点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是否完整,是否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院内运送过程丢弃现象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一季度,共计完成日常监督110 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00 检查的情况看,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落实了院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等相关工作措施,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转运移交时,能够较好地落实医疗废物移交签字的制度。

2、严格标准,避免源头流失

我局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将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同时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医疗废物规章制度作为必备项纳入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校验标准,并现场审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一季度,我局共计受理医疗机构校验近90家,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均签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制定有医疗废物规章制度。校验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了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有效地防止了医疗废物因管理或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发现一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一起,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发现一起,立案查处一起,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截止4月30日,共计发现问题11起,责令整改5起,立案处罚6起。通过严格执法,加大了法律威慑力,加深了当事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了在处罚中进行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时限超过规定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但目前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仅能对产生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超过2天收集、运送一次,部分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频次甚至达到每周或每月一次,造成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的暂存时间超过2天,存在安全隐患。

(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医废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民营及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不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尚未建立健全相关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负责人对处置流程不熟悉,未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二是少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医疗废物管理设施、设备简陋、不全的问题,未配备专用的医疗废物存贮容器、转运工具,卫生及防盗设施不完善,暂存地未远离医疗或生活区;三是少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设备不全、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记录不完善。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及其他杂物混合存放,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能及时交由暂存间存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教育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流程。

(二)进一步强化人员培训

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将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等负责人及具体从业人员作为重点,使其掌握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抓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为重点,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对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卫、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实施齐抓共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或涉嫌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交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为案件办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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