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王小燕诉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客运
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小燕,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爱勤,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四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小明,男,1975年12月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明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小燕与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1时许,原告乘坐被告王小明驾驶的天禾汽车出租公司豫m3108出租车,在渑池县会盟路法院路口处,与范建祥驾驶张永刚的豫cc5278号低速自卸货车追尾,原告严重受伤。渑池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小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建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系承运人,未保证承客的安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593元。
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共同口头辩称,1、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2、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3、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
4、事故发生后已付给原告15000元,应从中扣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口头辩称:1、原告诉求过高;2、和原告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更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直接赔付;3、原告起诉理由不当。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其与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于2014年9月30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2、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一份;3、其在义马市裴村社区居住生活的有关材料4份;4、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5、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鉴定费800元的票据一张;6、医疗费票据17份;7、其工作单位制造的2014年度5、6、7月份的工资表;8、出院证一份;9、护理人员王双梅的误工费证明材料3份;10、被扶养人的户口本、残疾证;11、交通费票据;12、住院病历。
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保险合同明细表一份;
2、支付的ct费票据一份;3、原告家属书写的领款条一份,借款条两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服务部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保险单2张;2、保险条款1份。
被告王小明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王小明驾驶的属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豫mt3108号出租车,自西向东行驶到渑池县会盟路法院路口处,碰撞了前方同向停放在公路右侧的渑池县陈村乡后河村范建祥驾驶的豫cc5278号低速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出租车乘坐人王小燕等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小明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建祥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小燕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前额头皮血肿,右额叶及左颞叶脑挫裂伤,双颞部及左额部多发硬膜外血肿,右额骨、左颞骨及颅底骨折,颅内积气;2、面部皮肤挫裂伤;、3眼睑及胸部软组织挫伤;4、右眼视神经外伤性损伤。治疗至2014年12月22日出院,共花去37722.1元。出院医嘱内:1、口服药物康复治疗;2、定期眼科外科就诊治疗;3、休息3个月;4、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2人。原告出院后,于2014年1月5日自行委托三门峡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结论为:王小燕的伤残等级为二处x级(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前为河南省振兴化工集团职工,其提供的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50元。其提供的租房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已在义马市新区居住两年。其父王爱勤,生于1957年2月5日,因视力低下被三门峡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肆级伤残。王爱勤婚后有两个儿子。
另查明,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将豫mt3108号车辆作为投保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每人责任限额为201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燕和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没有将旅客即原告王小燕安全送达目的地,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其辩称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以及其认为原告诉求精神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赔偿的理由,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辩称和原告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直接赔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在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医疗费3772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营养费1240元、交通费22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8743.1元,予以认定,其主张的误工费9637元,其中定残之日后的70天的误工费2933元,不予认定,所以,误工费应为6704元,其主张的护理费共计9383元,其中王双梅减少的收入为3000元,而非3743元,所以,护理费应认定为8640元,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088元,原告应承担的份额为3044元,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王小燕的损失应为8835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王
小燕保险金8835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小明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承 ……此处隐藏7257个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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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二、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1、当事人协商解决;2、通过诉讼或仲裁依法解决;
三、我们是这样处理合同纠纷的
1、尽量通过非诉讼、非仲裁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适时启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我方当事人设计处理纠纷的思路,制定具体的非诉讼协商对策或应诉策略。
4、依法参与非诉讼或诉讼、仲裁等活动,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聘请律师解决合同纠纷的流程及收费标准
(一)流程
1、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与我们先行沟通。如来我们这里咨询,通过电话向我们咨询;通过聊天的方式向我们咨询等等。
2、与我们签订有关委托协议并交纳律师服务费。
3、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为当事人具体处理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律师处理合同纠纷,会有以下工作环节:
(1)征得我方当事人同意,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敦促对方当事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小成本、花最少的精力,依法实现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主要工作环节】:我方当事人愿意由律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敦促对方当事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是我们律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的基础;一旦对方当事人有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意思表示,我们的律师及时给我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供当事人参考或一旦我方当事人与对方达成纠纷和解协议,我们的律师帮助我方当事人草拟、审核纠纷和解协议是我们具体的服务内容。
(2)在我方当事人不愿意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敦促对方当事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的律师会尽快启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工作环节】:我们律师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证据;透彻分析案情,依法我方当事人设计处理纠纷的思路,制定具体的诉讼策略;拟制起诉状并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启动有关法律程序。
(3)在对方当事人拟采取积极或攻击型方式处理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我们律师会全面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拟制出非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或应诉、参与仲裁活动的方案或提纲。
【主要工作环节】:我们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证据;透彻分析案情,依法我方当事人设计处理纠纷的思路,制定具体的非诉讼和解方案或应诉、参与仲裁活动的略;拟制答辩转,应对并参与有关法律程序。
(4)在由我方当事人启动有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律师需采取积极的工作态度,争取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到实处。
【主要工作环节】:我们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分析有关证据;透彻分析案情,及时提醒我方当事人依法追加诉讼请求、依法保全对方的财物;思考、制定工作思路和提纲。
(5)在由对方当事人启动有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律师需要及时全面了解案情,为我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纠纷的前期诉讼困扰。
【主要工作环节】:我们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证据;透彻分析案情,拟制出非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或应诉、参与仲裁活动的方案或提纲;及时依法为我方当事人解押被保全、扣押的财产、账户;适时提醒我方依法举证、提起反诉等
(6)由我们的律师与有关办案机关交换意见。有的放矢的解决合同纠纷
(7)参与具体的、调解诉讼活动,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8)向有关办案机关提交代理意见意见。
(9)根据办案机关对合同纠纷的判决、处理结论,分析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对当事人提出继续处理本案的参考性意见。
(二)收费标准
1、标准原则合同纠纷的律师费,是根据江苏省司法厅的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大小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2、参考价格
合同纠纷的律师费由以下二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基本收费
(1)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在南京市城区范围内的,律师费用,原则上不低于三千元。
(2)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在南京市,但不在城区范围内的,律师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四千元。
(3)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在江苏省,但不在南京市范围内的,律师费用,原则上不低于五千元。
(4)合同纠纷处理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但不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律师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六千元,由我们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费最终数额。
(5)涉外合同纠纷(含港澳台),由我们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费最终基本收费。
(6)重大、疑难合同纠纷案件,(版权归WwW.)由我们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费最终基本收费。
第二部分,根据争议财产标的,不高于下列比例,累进制另收的费用
1万元(含)以下,免收累进费用;
1万元-10万元(含),按照4%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10万元-50万元(含),按照3%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50万元-100万元(含),按照,2.5%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100万元-500万元(含),按照2%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500万元-1000万元(含),按照1.5%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1000万元以上,按照0.7%的比例,加收累进费用;
五、我们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应该遵守的纪律和服务保证
(一)纪律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服务保证
1、我们的律师均严格按照服务流程,依法为我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我们的律师应该及时依法将有关案情、动态通报我方当事人。
3、我们的律师应及时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向单位汇报案情,取得工作指导。必要时,由单位向司法局、厅进行汇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反映,争取有关部门对我们律师工作的支持。
4、我们的律师处理合同纠纷的策略和方案,需要报单位审核通过。
5、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由我们的律师尽职尽责完成;
6、我们的律师全程参与合同纠纷处理的主要环节;
7、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我们律师关于处理合同纠纷的书面意见;
8、根据办案机关对合同纠纷的判决、处理结论,分析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对当事人提出继续处理本案的参考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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